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,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。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(shù)國家一樣,也采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、物品實行全面管理。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并不固定,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。凡按國家規(guī)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,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(fā)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,并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始能放行。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、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進出口業(yè)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、個省(直轄市、自治區(qū))所屬的進出口公司,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出口商品,視為以取得許可,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,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;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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