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哥倫比亞食品藥物管理局(INVIMA)2013年第500-2385-2013號公報,包含室內健身腳踏車、跑步機、電動按摩機(或按摩器)等在內的運動器材均被歸類為“醫(yī)療器材”,故自2013年12月10日起,其進口、販售等須檢具生產國衛(wèi)生主管機關出具的“自由銷售證”并向INVIMA辦理“衛(wèi)生登記”。
自2013年12月10日起,任何在市面上販售經INVIMA認定的醫(yī)療器材,如果未辦理衛(wèi)生登記,INVIMA可依據2005年第4125號法令第68條的規(guī)定處以銷毀或沒收的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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