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(fā)[1994]146號文件規(guī)定:凡有下列情 況的,對該筆出口業(yè)務一律不予退稅。
(1)出口貨物的貨源不實的
(2)虛抬出口貨物國內收購價格的
(3)出口退稅憑證有涂改、偽造或內容不實的
(4)在“四自、三不見”情況下成交的出口貨物
注:什么是“四自、三不見”?
“客商”或中間人自帶客戶、自帶貨源、自帶匯票、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(yè)不見出口產品、不見供貨貨主、不見外商的交易叫“四自、三不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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