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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修訂筆記本電腦的強制檢驗范圍

2013-03-19 11:10 來源: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字號:【

  2013年2月19日,臺灣地區(qū)“經(jīng)濟部”標準檢驗局發(fā)布經(jīng)標三字第10230000850號公告,修訂“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,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、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”的檢驗范圍,并自即日生效。如下:

  標準檢驗局應(yīng)施檢驗商品品目表修正草案

  修正后品目及品名

  貨品分類號列:8471.30.00.00-8

  品名: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,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、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(具有透過行動通信業(yè)者門號進行通話功能的無線電信終端設(shè)備者除外)

  修正前品目及品名

  貨品分類號列:8471.30.00.00-8

  品名: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,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、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

  相關(guān)檢驗規(guī)定說明:

  一、本公告自即日生效。于本公告品目項下屬本局應(yīng)施檢驗范圍適用的商品,其檢驗標準、檢驗方式、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鑒模式、商品檢驗標識及檢驗費率等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維持不變。

  二、表列商品具有透過行動通信業(yè)者門號進行通話功能的無線電信終端設(shè)備者,由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”(NCC)辦理相關(guān)審驗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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