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證明的,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,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。
首先,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證明,同時,提供相應的資料。應當提交的資料分別為: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含有申請人明細資料的《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》復印件,《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》、《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》原件,有關合同、協議原件,取得有關所得的憑證,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。
其次,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繳納稅款情況進行證明。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,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、來源,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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