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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工作規(guī)范

      2012-12-25 11:07 來源:國家質檢總局 字號:【

        1.工作目的

        為規(guī)范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許可的工作程序,明確有關責任,做好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,確保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許可工作的有效實施。

        2.適用范圍

        本工作規(guī)范適用于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檢驗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所規(guī)定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批、發(fā)證工作。

        3.負責部門

        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許可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管理,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(jiān)管司機電處、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檢驗監(jiān)管處或機電業(yè)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。

        總局備案咨詢電話:(010)82261963。

        3.1 對需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的備案許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受理申請、初審和上報工作;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核、備案證明文件簽發(fā)工作。

        3.2 上款以外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的備案許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受理申請、審核、備案證明文件簽發(fā)工作。

        4. 工作程序

        4.1 申請材料

        (1)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申請書》

        (2)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清單》(一式二份)

        (3)申請人、收貨人、發(fā)貨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者注冊登記文件(復印件)

        (4)必要時,應提交舊機電產(chǎn)品的狀況說明、反映備案產(chǎn)品特征的彩色照片。

        (5)其他必需的資料:

        進口化工、冶煉、制藥、印染、造紙、皮革、能源等高風險、高污染、高能耗的舊設備的申請人,還須提供:環(huán)境預評估報告、安全預評估報告。

        進口舊工程機械的申請人,還須提供: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務協(xié)議,售后維修服務機構或產(chǎn)品責任人的售后服務承諾,售后維修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,原使用地官方機構或其授權機構簽發(fā)的最后年度檢驗報告,每臺工程機械的使用維修記錄、相關的中文使用說明書及近期照片。

        進口舊印刷機械的申請人,還須提供印刷經(jīng)營許可證。

        進口舊輪胎的申請人,還須提供國家進口主管部門、環(huán)境保護部門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允許舊輪胎進口的批準文件。

        實施CCC認證制度管理且用于銷售、租賃、維修、再制造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的申請人,還須提供相應的CCC認證證明文件(復印件)。

        4.2 許可條件

        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應當符合下列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及相關技術規(guī)范的強制性要求。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

        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檢驗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第37號令)

        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檢驗監(jiān)督程序規(guī)定》(質檢總局第53號令)

        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40號公告

        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124號公告

        國家技術規(guī)范的強制性要求

        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范圍

        《實施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目錄》(待定)

        4.3 申請

        4.3.1準備申請材料。系統(tǒng)對申請人通過網(wǎng)絡系統(tǒng)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識別;比對進口舊機電商品編碼總表,提示所申請舊機電產(chǎn)品是否屬于備案范圍;資料是否齊全,并自動應答。

        4.3.2 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。申請人帶上4.1所要求的單證資料到直屬局備案機構。

        4.4 受理

        4.4.1 履行受理手續(xù)

        備案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對申請書及其隨附單證資料完成審查工作,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。

        4.4.2受理通知

        符合受理條件的,出具《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》,并蓋注舊機電備案行政許可專用章,送達申請單位。

        決定書一式兩份,一份送達申請單位,一份存檔。

        4.4.3不予受理通知

       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出具《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》,并蓋注舊機電備案行政許可專用章。將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請人。

        決定書一式兩份,一份送達申請單位,一份存檔。

        4.5許可審查程序

        4.5.1 許可期限

        自受理申請后20日內,最長不超過30日。

        4.5.2 需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舊機電產(chǎn)品辦理程序

        4.5.2.1接受審批資料

        對于需要上報總局辦理的,直屬局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完成初審,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質檢總局。

        4.5.2.2 國家質檢總局審簽

        質檢總局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完成對直屬局上報資料的審核工作,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簽發(fā)相應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、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或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
        對于審批同意的,由備案受理機構在10日內將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、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正本送達申請人。對于審核不同意的,由備案受理機構在10日內將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正本送達申請人。

        4.5.3 國家質檢總局備案范圍以外的舊機電產(chǎn)品辦理程序

        直屬局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,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簽發(fā)相應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、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或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
        對于審批同意的,由備案機構在10日內將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、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正本送達申請人。對于審核不同意的,由備案機構在10日內將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正本送達申請人。

        4.6 資料存檔

        備案機構應當將申請、受理、審批的所有資料整理存檔。

        4.7變更

        獲證單位要求對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、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相關內容變更的,應當填寫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變更申請表》,并且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,備案機構應當按照備案變更的要求進行審查,符合變更條件的,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
        5.監(jiān)督管理

        5.1. 監(jiān)督機構

        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許可工作接受總局法規(guī)、監(jiān)察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5.2. 監(jiān)督方式

        5.2.1 征求意見

        利用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工作情況反饋表》征求意見。由備案機構整理,定期向總局領導匯報,并且向總局法規(guī)、監(jiān)察部門報告,必要時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  5.2.2 接受群眾來信來訪

        對群眾的來信來訪,按照質檢總局有關來信來訪處理的制度,及時進行處理。

        5.2.3設立舉報電話

        備案機構設立舉報電話,認真進行記錄,及時報告總局領導。

        5.2.4不定期檢查

        配合法規(guī)、監(jiān)察部門不定期走訪申請單位,并且寫出報告。

        5.3問題處理

        5.3.1 程序性問題

        備案許可工作中出現(xiàn)的程序問題,由總局備案部門負責提出處理意見,經(jīng)過主管領導批準,做出處理。

        5.3.2技術性問題

        備案許可條件等技術性問題,由直屬局備案部門提出意見,必要時應當以局函的形式及時解答。屬于全局性的問題,應當公開告知,并且及時對有關安全技術規(guī)范進行修訂和完善。

        5.3.3 違反紀律問題

        違反紀律問題,按照總局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
        5.3.4 工作失誤問題

        因受理、審批工作失誤,應當以備案機構所在局名義向申請單位承認錯誤,造成損失的,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      6.相關記錄

        在受理、審簽工作中,有以下相關文書:

        6.1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申請書》

        6.2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變更申請表》

        6.3《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》

        6.4《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》

        6.5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,即:

        6.5.1《裝運前檢驗備案書》

        6.5.2《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》

        6.6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

        7.工作依據(jù)

        實施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備案許可依據(jù)以下的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:

        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

        (2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

        (3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第22條

        (4)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檢驗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第37號令)

        (5)《進口舊機電產(chǎn)品檢驗監(jiān)督程序規(guī)定》(質檢總局第53號令)

        8.附則

        本工作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行政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,不含法定節(jié)假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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