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(xié)定的國家,按照所在國家(地區(qū))的稅法規(guī)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,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,經(jīng)稅務機關審核后,視同已繳稅款準予抵免。
⑵納稅人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,當?shù)貒?地區(qū))的政府項目,世界銀行等國際經(jīng)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、領館項目,獲得該國家(地區(qū))政府減免的所得稅,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,經(jīng)稅務機關批準,視同已繳納的所得稅準予抵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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